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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公章刻字业行政许可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1-08 21:50:00

一、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公字[2007152号)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具备公章刻制资格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条件:营业使用的房屋、场所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申办材料: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从业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从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经营场所及生产车间、保管库房的平面图,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消防意见书;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辖区派出所及分县局的审核意见。

 

五、办理程序:新设立的公章刻制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有的公章刻制企业,由原审批的公安机关进行年审或者换发新证。

 

六、公开方式: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通知申办人领取或由属地县(市、区)公安局代领核发该申办人。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费用情况: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