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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1-08 21:51:00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